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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動態
        政策解讀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21/6/3 10:02:21 閱讀:2297

        案例1

        宋女士今年33周歲,原在北京工作,并在北京繳納了養老保險,如今宋女士已在煙臺工作,繳納了職工養老保險,咨詢:如何在網上辦理將北京繳納的養老保險轉移到煙臺?答:參保職工辦理跨省轉移接續,可通過“掌上12333”手機APP或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http://si.12333.gov.cn/)選擇“關系轉移”進行自助、免材料申請。

         

         

        案例2

        2021411日,孫先生在單位工作過程中受傷,單位未申請工傷認定,咨詢:其個人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答: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案例3

        市民戰先生20215月到某單位工作,單位要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咨詢勞動合同中應具備什么內容?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該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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